民法第406條(贈與契約)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第464條(借貸契約)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民法第490條(承攬契約)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528條(委任契約)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第739條(保證契約)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民法第709-1條(合會、民間互助會)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民法第514-1條(旅遊契約)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民法第622條(運送契約)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