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資格者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
然人。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管轄法院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
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法院費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
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
更生成功視為清償完畢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
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
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
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