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種類

票據法第2條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票據責任

票據法第5條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惡意抗辯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第14條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票據喪失

票據法第19條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
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
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本票裁定

票據法第123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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